
南京設立經紀組織應具備哪些條件?
經紀人事務所是由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合伙設立,經過依法登記注冊,為經紀人提供服務的經濟組織。
設立經紀人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業務場所;(2)有一定的資金;(3)由2名以上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合伙人發起成立;(4)兼營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5)專門從事某種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6)合伙人之間訂有書面合伙協議;(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紀人事務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經紀人事務所的債方承擔連帶責任。
成立經紀人事務年和兼營經紀業務的經紀組織,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或者變更登記。
經紀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除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想應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業務場所;(2)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3)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其中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不得少于5人;(4)兼營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5)專門從事某種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設立經紀公司,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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