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其分支機構可綴以“江蘇”字樣:
(一)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是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
第五條 新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請,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工商局核準。
第九條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綴以“江蘇”字樣的,且分支機構本名由四項元素構成的,由省局負責核準。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工商局核準,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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