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部門
工商局
二、事項類型(許可、非許可、便民服務)
行政許可
三、申報材料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審批條件
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六、法定時限(承諾時限)
非即辦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辦理程序(審批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2、受理: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受理的發出準予受理通知書,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審核:受理申請后,由工商局內設機構組織人員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審核;
4、審批:工商局經過審核,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發出準予設立(變更或注銷)通知書;
5、頒發營業執照。
八、收費依據和標準審批
非收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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