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對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內資企業設立分支,一種是外資企業設立分支。
內資企業如需要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只能設立分公司。該企業需要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設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外資企業可以選擇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兩種形式。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則適用于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并且該外資企業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1-2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2、除臺灣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余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其次還要提供以下資料:
1、上級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和發照機關出具的核準通知函
2、上級公司董事會關于在國內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決議。
3、上級公司的合同、章程、驗資報告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上級公司對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的委派書
5、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的身份證(護照)復印件、簡歷、照片
6、分公司(辦事處)住所(經營場所)房產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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