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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