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優惠內容
一、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一、二)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政策四)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政策二)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政策八)
1.2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
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 )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
1.3 限制條件
一、優惠主體為居民企業(政策六)
對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不得享受優惠的情形(政策六)
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
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筑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
內部自建自用,是指項目的建設僅作為本企業主體經營業務的設施,滿足本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不屬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務業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4 辦稅指南
一、備案時間及備案所需資料(政策六)
從事《目錄》范圍項目投資的居民企業應于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
?。ㄒ唬┯嘘P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ǘ┰擁椖客旯を炇請蟾鎻陀〖?;
?。ㄈ┰擁椖客顿Y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ㄋ模┒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居民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備案(政策九)
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5所得稅申報
1.預繳申報(政策十)
將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減免的所得稅額直接填入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
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
2.匯算清繳(政策十一)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額。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1.6 注意事項
一、2008年1月1日前后審批項目的不同處理方式
1.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七)
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2.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四)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核算要求
1.一般項目(政策六)
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2.特殊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政策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谄髽I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ㄒ唬τ谄髽I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后,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ǘτ谄髽I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后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三、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處理(政策六)
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因《目錄》調整,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項目轉讓的處理(政策六)
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余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五、稅務機關定期檢查(政策六)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款事項進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髽I是否繼續符合減免所得稅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有關情況證明材料是否真實。
?。ǘ┢髽I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況報送稅務機關,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適用優惠進行了調整。
六、政策執行時間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46號、財稅〔2008〕116號、國稅發〔2009〕80號、財稅〔2012〕10號、財稅〔2012〕30號的追溯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九)
七、按規定備案才可享受優惠(政策三)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1.7典型問答
1.如何確定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的時間?
問: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一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但該項目是2006年批準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請問該企業能否按規定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回答:該情況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規定執行,即從2010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回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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