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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