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公布)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ǘ┢髽I所得稅稅款;
?。ㄈ┒愂諟{金;
?。ㄋ模┝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ㄎ澹┍痉ǖ诰艞l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澲С?;
?。ㄆ撸┪唇浐硕ǖ臏蕚浣鹬С?;
?。ò耍┡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nbsp;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廣之合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權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冊
頁面耗時0.0318秒, 內存占用1.36 MB, 訪問數據庫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