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活服務業增值稅納稅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服務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應稅行為(包括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3.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三、稅率和征收率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的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部分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服務),征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營業稅及增值稅稅率對照表
類型 | 營業稅稅率 | 增值稅稅率 或征收率 |
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除特殊情況) | 5% | 6%稅率 |
一般納稅人提供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服務) | 3% | 3%征收率 |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 | 5% | 3%征收率 |
四、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營業稅及增值稅計稅方法對照表
稅種 | 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 適用類型 |
營業稅 |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 營業稅納稅人 |
增值稅 |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 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 |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 一般納稅人提供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服務) | |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 |
銷(進)項稅額說明表
增值稅中的兩個重要概念 | 銷項稅額 | 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
進項稅額 | 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
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案例:
案例1:某餐飲一般納稅人A,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稅收入106萬元,購入食材、水、電等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注明增值稅稅額共3.5萬元。
營業稅:應納稅額=106*5%=5.3萬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06/(1+6%)*6%-3.5=2.5萬元。
案例2:某餐飲小規模納稅人B,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稅收入103萬元。
營業稅:應納稅額=103*5%=5.15萬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03/(1+3%)*3%=3萬元。
五、銷售額確定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二)特殊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營業稅及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對照表
項目 | 營業稅 | 增值稅 |
銷售額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 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
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 ||
差額扣除 |
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差額扣除的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三)視同提供生活服務或價格異常的處理
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生活服務而無銷售額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確定說明表
兼營 |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視同銷售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核定 銷售額 |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確定案例:
兼營:某酒店提供住宿餐飲服務(適用生活服務6%稅率),內設商店銷售貨物(適用17%稅率),同時還經營停車場收費業務(適用不動產經營租賃11%稅率),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17%稅率。
混合銷售:汽車美容店提供汽車打蠟服務(適用生活服務6%稅率),伴隨車蠟的銷售(適用17%稅率),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主體不屬于生產批零企業,按生活服務6%的稅率核算。
視同銷售:某旅行社舉行抽獎活動,為中獎者提供免費的新馬泰旅游服務,對提供免費旅行應確認收入,按照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進項抵扣
(一)基本規定
1.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抵扣憑證說明表
扣稅憑證 | 抵扣期限 |
1、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認證抵扣期限為開具日期起180天內 |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采取“先比對后抵扣”,采集比對期限為開具日期起180天內 |
3、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 | 暫無抵扣限制期限 |
4、完稅憑證 | 暫無抵扣限制期限 |
2.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
(2)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注:對納稅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只有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才不得抵扣。對發生兼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與上述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二)特殊規定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用途改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在用途改變的當期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2)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七、納稅地點
屬于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生活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特殊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生活服務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生活服務完成的當天。
(三)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九、稅收優惠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15.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16.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19.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20.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二)扣減增值稅規定
1.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十、跨境免稅規定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十一、試點前后業務處理
試點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十二、其他說明
(一)本行業納稅人所涉及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登記、稅控發行、發票領用、納稅申報等規定,請參考《營改增納稅人辦稅指南(通用)》。
(二)全省國稅辦稅服務廳辦稅時間、地點、各地特服號:請見《營改增納稅人辦稅指南通用》。
(三)咨詢熱線(投訴):12366-1
十三、生活服務業營改增政策要點明細表
納稅人資格類型 | 服務項目 | 發票開具 | 申報 | |||
普通發票 | 專用發票 | |||||
一般納稅人 | 文化體育 | 一般計稅 | 自開 | 自開 | 全額申報,6%稅率,含稅價÷(1+6%) | |
簡易計稅 | 全額申報,3%征收率,含稅價÷(1+3%) | |||||
旅游 | 差額扣除 | 自開 | 自開 (差額扣除部分不得開具) | 差額申報,6%稅率,差額后的余額÷(1+6%) | ||
未選擇差額扣除 | 自開 | 自開 | 全額申報,6%稅率,含稅價÷(1+6%) | |||
教育醫療、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務 | 自開 | 自開 | 全額申報,6%稅率,含稅價÷(1+6%) | |||
小規模納稅人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旅游 | 差額扣除 | 自開 | 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差額扣除部分不得代開) | 差額申報,3%征收率,差額后的余額÷(1+3%) |
未選擇差額扣除 | 自開 | 主管國稅機關代開 | 全額申報,3%征收率,含稅價÷(1+3%) | |||
文化體育、教育醫療、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務 | 自開 | 主管國稅機關代開 | 全額申報,3%征收率,含稅價÷(1+3%) | |||
自然人 | 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游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務 | 代開 | — | 全額申報,3%征收率,含稅價÷(1+3%) |
注:1. 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服務,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旅游服務可扣除項目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3.起征點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廣之合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權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冊
頁面耗時0.0349秒, 內存占用1.55 MB, 訪問數據庫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