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以報代備",直接填申報表對應的欄次,即完成備案)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15〕34號、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在以下期間內,還可以按照下述規定,享受利潤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下稱減半征稅政策):
1、2015年度
(1)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①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20萬元<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所屬期的劃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
(2)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
(依據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下列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按下表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
所屬行業 | 儀器、設備購進時間 | 單位價值 | 適用政策 |
1、生物藥品制造業 2、專用設備制造業 3、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企業制造業 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5、儀器儀表制造業 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2014年1月1日以后 | 100萬元(含)以下 |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 |
100萬元以上 | 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 ||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 | 2015年1月1日以后 | 100萬元(含)以下 |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 |
100萬元)以上 | 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廣之合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權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冊
頁面耗時0.0435秒, 內存占用1.36 MB, 訪問數據庫13次